甲状腺ptc是甚么意思
2020年6月1日开始,《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稿>》开始在行业协会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到7月1日已经截止。这个新规的正式稿到底什么时候落地,落地后什么时候实施?亲爱的保民们在什么时候才能看到按照《新规》报备出炉的重疾险产品?这些产品给我们带来的,究竟会是惊喜,还是失望?…………我们不得而知。
如果正式稿不作出太大变动的话,作为一位保民,同时也作为一名稍有行业知识分析能力的从业者,对我而言,可能老版的重疾险产品更令人怀念。
为什么这么说?咱就当聊天,挑着《新规》重点来读,读到哪,咱说到哪。
关于甲状腺癌的赔付标准
新老版本《重大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对重大疾病“恶性肿瘤”的赔付条件有较大差别:
老版本: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注);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注:如果为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则不包括此项。
新版本: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下列疾病不属于严重恶性肿瘤,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和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我们可以看到,新的版本除了对恶性肿瘤的诊断标准做出了新的规定,同时利用肿瘤形态学编码标准,明确把良性肿瘤排除在赔付范围之外,这样做的目的很可能就是减少纠纷,把标准量化。
当然,最引人关注,也是最有争议的一点,就是:把TNM分期为1期的甲状腺癌也排除在外。
其实呢,作为一名从业者,我是很理解这种做法的,甲状腺癌致死率很低,5年生存率较高,预后好;同时,相对于其它部位的恶性肿瘤,其治疗的费用也低很多。而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主要对被保人罹患严重疾病后,因预后较差,失去工作能力后的收入损失作出补偿。甲状腺癌如果被作为一种通用的重大疾病保险事故标准去赔付的话,显然不符合这种产品设计的初衷和内在逻辑。毕竟,这样可能会导致甲状腺癌患者“因病致富”的畸形现象,对于其它被保险人,也有失公允。
可是,我自己也同样是一位保民,那么对消费者来讲,TNM分期为1期的甲状腺被剔除出重疾赔付范围,会有多大影响?
甲状腺癌是内分泌系统常见的恶性肿瘤,近 10 年来发病率呈迅速上升趋势,目前其发病率已经是10年前的3倍多。据统计,在2018年,有近5.4万例甲状腺癌病例被确诊,占当年新确诊病例的3.1%。我们来看一组部分保险公司在2018年重大疾病保险理赔年报中发布的数据。所以,无论从肿瘤临床医数据来看,还是从重大疾病理赔数据来看:甲状腺癌已然成为高发恶性肿瘤之一。
问题来了:既然新版《重大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把TNM分期为1期的甲状腺癌除外理赔,那么在临床数据中,那些甲状腺癌患者们,究竟有多少被诊断为1期?这就不得不聊聊甲状腺癌的分期了。
甲状腺癌的分期
根据肿瘤的起源及分化差异,甲状腺癌主要分为:甲状腺乳头状癌(PTC)、甲状腺滤泡癌(FTC)、甲状腺髓样癌(MTC)和甲状腺未分化癌(ATC)。
甲状腺乳头状癌最常见,约占全部甲状腺癌的85%-90%;甲状腺乳头状癌和甲状腺滤泡癌合称甲状腺分化型癌,简称DTC。甲状腺分化型癌病程温和,预后较好,五年生存率最高可达98%以上。
在《重大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3.3.11条中,明确了甲状腺癌的分期标准,采用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TNM委员会联合制定,而且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AJCC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这个标准目前已经更新到第八版,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
我们可以看到,根据标准分期系统,甲状腺乳头状癌和滤泡癌患者,只要在55岁以下,未发生远端转移(M值为0),均会被列为1期。除此之外,年龄在55岁以上的该两种甲状腺癌患者,肿瘤在甲状腺内,最大直径小于等于4厘米,区域淋巴结转移无法被评估或没有证据证明出现区域淋巴结转移的,也会被列为1期。
根据临床相关诊断数据,甲状腺乳头状癌和滤泡癌约占甲状腺癌患者的95%,而其中,未发生远端转移的患者约占90%。
天津医科大学肿瘤医院副院长、甲状腺颈部肿瘤专家高明曾在一次学术访谈中说过这样一句话:在临床实践中,按年龄在算,30岁-39岁的甲状腺癌患者转移率最高,但是小于45岁的病人按照疾病分期只分为1期和2期;可能有一些病人,即便发生了转移也仅仅是1期。1期的概念就是它的死亡风险很小。
所以结论就是:如果一个人被确诊甲状腺癌,TNM分期为1期的概率约为90%。也就是说,如果新版《重大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实施,按照其后报备上市的重疾险赔付标准:这90%的甲状腺癌患者将不能按照重大疾病保险事故的标准进行赔付!
新规还有哪些变动?
一、老版本《规范》统一了25种重疾界定标准,新版《规范》在其基础上,增加了三种。这三种分别为: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评价:新版做的,其实只是统一了这三种疾病的赔付标准。事实上,市面上很保险公司的重疾险产品早就包含了这三种疾病。但有一点值得肯定的是:新版的赔付标准相对更宽松。比如,严重溃疡性结肠炎,大部分保险公司的赔付标准中要求被保险人接受了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 ;新版是要求被保险人接受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和”与“或”这两个字的差别,可能就是赔与不赔的差别。
二、新增了三种轻度疾病的赔付标准:轻度恶性肿瘤(无原位癌,且把TNM分期为1期的甲状腺癌列为该项之一),较轻急性心肌梗死和轻度脑中风后遗症。且如果保险合同中使用这三种轻症,就必须要按照规定统一赔付口径,赔付金额不得超过基本保额的30%。
评价:TNM分期为1期的甲状腺癌赔付金额将会缩水70%,这个事实不容置疑;根据新版《规范》中要求的:同一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不得含有保障范围高度重叠的疾病,现如今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常用轻症病种“不典型性心肌梗塞”在新规之后的重疾险产品中可能不会再出现。同时,我预测:按照新规报备的重疾险产品,将会把轻症分为两个框架责任来赔付,比如:轻度疾病保险金和特定轻度(症)疾病保险,其中,轻度疾病保险金所包含的病种就是《新规》中包含的三种;而特定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中所包含的病种,很有可能包含原位癌、冠状动脉介入手术等目前常用的轻症疾病种类。按照目前各保险公司的竞争态势,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赔付额度很有可能超过30%。不过银保监是不是同意,我们就不得而知了。
保民们该如何办?
《新重大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充分体现了重疾险产品的设计原则及其风险管理的特性。我们不得不承认,对整个行业来讲,是一种公平、公正的体现。但对于消费者来讲,真的谈不上利好。
作为一名个体消费者,哪些风险场景是高发的,这些高发风险场景能否得到最大程度地覆盖?如何利用保险产品最大限度转移各种风险场景给我们带来的财务支出风险?这些问题才是最应该考虑的。
如果你从来没打算过买重疾险,那么新规的实施对你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如果你近期一直在关注重疾险产品,并有意投保,那么我会基于三个原因劝你早点付诸实践,这三个原因分别是:风险的不确定性,核保的不确定性,等待期内风险的不确定性;
现在,可以多加一点了:那就是,新规实施之后,重疾险产品对投保人的非利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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