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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法的制定,牢牢把握了学位工作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走向。想国家之所想、急国家之所急、应国家之所需,是教育人才培养一以贯之的逻辑主线。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立法完善学位制度目的所在。完善学位工作体制、学位授予资格、学位授予条件、学位授予程序等,都鲜明体现了这一目标导向。明确“学位分为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是本次修法的一项重大突破。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一个突出学术研究能力,一个突出专业实践能力,两种不同的培养路径都是国家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重要途径。以立法形式,明确两种类型同等地位、同等重要,实行分类培养、分类评价,既是加快培养多样化高层次人才的顶层设计,也是对30余年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践探索的经验总结,有利于推动研究生教育特别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此外,学位法强调国家的宏观调控,要求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优化学科结构和学位授权点布局,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这些规定也有利于动态优化调整学科布局,推动学位授权点设置、布局的“小逻辑”更紧密对接、更高水平服务国家发展“大逻辑”,进一步彰显教育的服务力、贡献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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